| 娱乐场所“自带酒水”行为向左还是向右? |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近日,有记者走访一些娱乐场所,看到这些娱乐场所门口或者大厅都有一些关于“请勿自带酒水”的标识。记者走访成都的一家KTV娱乐场所,看到有这样的标识:“温馨提示:薄利经营,亲,请勿自带。”有一消费者陈先生在这家娱乐场所消费的时候有自带的啤酒,如果自带了酒水,一瓶啤酒服务费20元,一瓶红酒服务费高达300元,面对这种禁令,陈先生有些不满,认为这是在强制消费。根据《新消法》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通知、声明等方式限制消费者消费,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禁止客人自带酒水”等餐饮行业中的这些规定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就餐饮服务行业“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那么就这种情况,律师也认为这家娱乐场所的这一条款也属于“霸王条款”。陈先生可以选择向消协投诉,或者走司法途径维权。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娱乐场所都是靠酒水来盈利的,娱乐场所的行为属于合情不合法的行为,这就要求《新消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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