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红酒行业有这样一个案件:没有通过当地酒水加盟商来进口红葡萄酒,被当地
酒水加盟商告上了法庭。
本市一家贸易公司从英国进口了法国大酒库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商标权利“J.P.CHENET”品牌葡萄酒,但被该法国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独享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该公司表示,自己在我国有唯独酒水加盟权,被告侵犯了其公司的权益。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对被告的行为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只要进口商品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改动,仅仅以原有的包装销售,依法合理标注相关信息,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
案件时这样的:09年天津某酿酒公司获得了法国大酒库的唯独代理合同。2011年,原告的“J.P.CHENET”商标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2012年8月,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就标注“J.P.CHENET”商标的白葡萄酒1920瓶、桃红葡萄酒1920瓶、红葡萄酒5760瓶等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并缴纳了相关税款。
案件审理中,被告的律师梁长泰提出,被告所进口的涉案葡萄酒系原告生产,而被告系从英国一家公司处购得。该英国公司系从原告英国酒水加盟商处购得。而原告代理人表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涉案商标所承载的商标信誉,提供给英国的葡萄酒在质量等级、原料选择方面与专为我国生产的葡萄酒有明显的差异。被告进口的葡萄酒没有中文标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既是我国“J.P.CHENET”商标的权利人,也是法国“J.P.CHENET”商标权利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将被告的进口行为规定为侵犯注册商标独享权的行为,只要进口商品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改动,仅仅以原有的包装销售,依法合理标注相关信息,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损害商标权利人和相关消费者的利益,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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