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托相关鉴定部门对爆裂的啤酒瓶碎片做了质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啤酒瓶瓶底以上20毫米范围内应打有独享标记B,以标明是盛装啤酒的独享瓶,但鉴定却表明,啤酒瓶近瓶底处未发现有B字样。该鉴定还载明,倾向认为啤酒瓶的爆裂特征基本反映系外力作用形成。
法院认为,该厂商生产的啤酒瓶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应当认定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另外,根据鉴定意见,可认为啤酒资讯瓶爆裂的原因是外力所致而非自爆。因此,法院认为爆裂既与啤酒瓶存在的缺陷有关,又与元元外公将啤酒瓶放置在温度较高的水泥地上有关。因此法院酌情确定啤酒厂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15万余元。
2010年9月,元元在外公家的庭院内玩耍。放在水泥地上的一个啤酒瓶突然爆炸,将元元的眼睛炸伤。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元元眼睛的外伤基本康复,但视力下降,看东西变得模糊不清。经专家鉴定,构成8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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